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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人民日报》法治头条聚焦上杭法院这个案例

时间:2024-10-24 16:18:41 作者:小编 阅读:

  金年会棋牌官网10月17日,《人民日报》“法治头条”栏目刊发报道《遭遇侵权,这样维护合法权益》,聚焦上杭法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案件,对近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以案释法。

  今年春节前夕,12岁的小红在村中道路燃放“窜天猴”烟花时,烟花打中了路过的王某,导致王某右眼受伤出血。经鉴定,王某右眼视力损害属于盲目四级,伤残等级为八级。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小红构成侵权行为,但其属于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红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拒不提供小红亲生父亲信息,法院向相关部门核实,也未查询到其生父信息。原来,在小红母亲与郑某结婚后,小红就与继父郑某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郑某亦属于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红的母亲、继父赔偿王某相应损失。

  根据《解释》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都要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原标题:《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人民日报》法治头条聚焦上杭法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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