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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焦作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3年4月20日,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焦作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抽取某红烧酱料未能提供相关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2023年4月28日,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当事人现场仍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相关资质,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奶茶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饮品。经查,现场发现饮料浓浆39瓶,乌龙茶10袋等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截至被扣押之日销售果汁410杯,单价3.9元/杯,共涉及违法经营额159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的规定,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莓饮料浓浆10瓶,没收芒果饮料浓浆13瓶,没收水蜜桃饮料浓浆12瓶,没收柳橙饮料浓浆4瓶,没收凤凰水仙乌龙茶10包,没收违法所得1599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3年6月27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广州某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称武陟县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清水鹌鹑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清水鹌鹑蛋数量为240袋,2023年4月20日销售了以上批次产品240袋,购货人:开平市某冻肉店,销售单价为11.6元/袋,货值金额为278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84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面包房未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3年8月14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面包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公示《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询问当事人称,由于疫情等原因,没有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8月31日前改正。2023年9月5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仍不能提供当事人的《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的规定,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根据博爱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博爱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博爱县某加工坊生产的卤牛肉进行了食品安全检验抽样。2023年5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在当事人处抽检的卤牛肉,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国家标准为≦30,实测值为35;亚硝酸盐(以NaNO2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生产涉案卤牛肉30千克,当事人因未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使用剂量,导致涉案食品亚硝酸盐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账,涉案卤牛肉的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焦作市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公司成品库合格区发现有“枇杷炖梨复合果汁饮料”10箱,生产日期:2023/5/30,配料表中显示有“浓缩琵琶汁”“浓缩梨汁”。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原料库未见到配料表中的“浓缩琵琶汁”“浓缩梨汁”,现场查看该公司的原料购进记录、配料记录均未显示有“浓缩琵琶汁”“浓缩梨汁”。经查,上述产品共生产210箱,销售200箱,销售价15元/箱,违法所得3000元,货值金额31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枇杷炖梨复合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5/30;净含量360ml)10箱,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27000元,罚没款共计30000元的行政处罚。jinnian金年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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